青岛蓝谷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教产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0-02-11 12:16:24 1360 Admin


按照海洋强国、海洋强省、海洋强市建设部署,围绕青岛“海洋攻势”、“双招双引”作战方案,为加快推进海洋科技研发中心、海洋成果孵化和交易中心、海洋新兴产业培育中心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支撑作用,打造独具海洋特色的科教产融合发展示范区。结合蓝谷管理局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1.强化源头创新支持。鼓励国内外高端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在蓝谷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化运作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研发总部。在法人单位正式注册成立后,给予连续五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500万元。根据研发机构实际科研、办公和产业化需求,给予连续5年办公场地全额房租补助。对区域创新发展具有明显引领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的,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2.树立生态思维,扩大科教产“朋友圈”融合发展。鼓励高校院所在蓝谷设立技术创新联盟、校友会、海洋产业协会、孵化器运营公司等市场化平台,建立蓝谷管理局服务高校院所和创新平台机制。在院所及平台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管理局根据创新项目引进、产学研一体化等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进行绩效考核并排名,依据排名结果,每年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3.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科技创新平台,按上级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配套70%,省、市级配套50%,每家最高奖补额不超过700万元。

    4.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在蓝谷获批设立的青岛市级

(含)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对运营单位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50万元,给予进站院士科研补助30万元,同一院士及院士工作站,只享受一次建站补助和科研补助。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运行一年后,参加市级(含)以上主管单位的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的每次给予20万元的补助。

5.引进国际高端研发平台。支持各创新主体开展高层次国际科技合作,引进或共建高水平国际研发机构或平台。对新认定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等),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配套支持。

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6.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或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运行一年且考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海洋技术转移区域中心或技术交易蓝谷分市场的运营机构,根据其年度建设运营、培育技术转移队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等服务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7.支持科技成果就地产业化。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研究院、研发总部等各类创新型平台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0万元。

8.鼓励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000元,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就高不重复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的企业,在市级奖励额度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9.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专项。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支持、且第一批资金已到位的企业,按照上级支持资金拨付额度的60%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区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区级补助额度不超过600万元;上级对配套额度有明确规定的扶持事项,从其规定。

10.梯度精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进入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纳入蓝谷高企重点培育计划,提供全方位辅导服务。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指将注册地址变更至蓝谷,并在蓝谷正式投入运营),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一企业当年就高,不重复享受。

11.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创新创业企业,根据市级确认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区级奖励。其中,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在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1000万元(含)以上部分,分别按照10%、8%、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支持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对符合蓝谷产业发展方向,经管理局审核同意的科技型企业。研发办公类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2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中试生产类项目,按照实际需求,可享受1000平方米以内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5年。管理局按照企业入驻的实际面积给予孵化器1元/天/平方米的补助。对租赁面积有特殊需求的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企业经审核通过入驻载体后,每年须参加管理局组织的绩效考核,若不合格,则核减使用面积,且下一年度不再享受租金补助支持。

四、促进双创载体健康发展

13.提升孵化载体专业化程度。鼓励科研院所、高校、龙头企业、专业双创服务机构围绕“3+3”产业方向在蓝谷设立专业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及获得国家、省市标杆型孵化器、离岸(异地)孵化器等荣誉资质的载体,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给予1:1的配套奖励。对区级(含)以上孵化载体依年度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绩效补助。

14.强化平台思维,协同做好“双招双引”。鼓励区级(含)以上孵化载体引进和培育高质量创新创业项目,载体中每增加1家“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新迁入)、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5万元、5万元、5000元奖励;每增加1家在A股市场、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按照《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每新全职引进或新培养一名院士等A类人才、国家特聘专家等B类人才、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C类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D类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五、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

15.提升科技服务能力。鼓励国内外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和新型孵化组织入驻蓝谷,开展企业引进、孵化、培育等活动。根据其每年绩效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连续3年给予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其中开办费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运营机构场地实际需求,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年的全额房租补助,由管理局按照1元/天/平方米对孵化器进行补助。面积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增减。

16.加大“以赛招商”力度。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与蓝谷管理局合作开展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资金。常态化开展“蓝谷海洋创新创业大赛”,采取“以赛招商”形式,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实际落地蓝谷的项目按照获奖级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奖励。

17.鼓励蓝谷企业“争先创优”。对在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在省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附则

1.本政策支持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均在蓝谷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对于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问题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需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蓝谷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单位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2.本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政策由蓝谷管理局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青岛蓝谷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蓝谷管发〔2018〕24号)、《青岛蓝谷管理局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培育计划》(青蓝谷管发〔2019〕9号)同时废止,原政策中有关企业已享受的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聚信汇智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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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我的山东 蓝谷:世界级海洋科技创新平台(点击链接观看)

http://tv.cctv.com/2017/10/03/VIDElGEGabjUD9tNeFrl4013171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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